《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今年六一儿童节起施行

来源:新华社     2019年5月8日     责任编辑:沧海     阅读:1765次

  《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六章48条,围绕家庭教育,从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条例》制定为促进江苏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保障。

  明确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和实施要求

  注重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

  《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通过言传身教和生活实践,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正面引导和积极影响。

  《条例》指出,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培育良好家风,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深度细化家庭教育内涵,落脚“全面”和“健康”

  要注意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条例》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适时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社会责任,道德修养、行为规范、文明礼仪,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

  《条例》还明确规定,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恐吓等家庭暴力行为。

  不在孩子身边,也要严格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保持日常沟通联系,经常团聚

  《条例》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教育。

  父母确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要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沟通联系,经常团聚。

  父母应当及时将委托监护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保持经常联系和交流,

  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

  《条例》明确,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父母因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无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依法由其他监护人履行。

  完善各级服务体系,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县、乡镇、街道层层对接

  《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标准,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以及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社区教育工作内容,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家长学校。

  教育、妇联共同承担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职责

  推进家校合作,协调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

  《条例》明确,教育部门、妇女联合会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可组建家长学校,培养家庭教育指导专门人才,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等,多方面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条例》明确,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不得收取费用。应当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家校合作,沟通、协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

  多方监督、共同建设,为家庭教育“添砖加瓦”

  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

  《条例》明确提出,应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民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应对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予以规范,从不同方面发力,为家庭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条例》明确,鼓励研发易于接受、便于互动、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新媒体产品。

  《条例》规定,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

  为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家庭教育提供必要帮助

  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

  《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闲散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等群体的特点和需要,在家庭教育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必要帮助。

  几种情况下,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强化法律督导责任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或者因未达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的,这几种情况,相关负责机关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条例》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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